不要隨便和仲介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

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契約有兩種,即「專任委託銷售契約」及「一般委託銷售契約」,如屬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則在契約中會有「在委託期間內,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」之規定,反之,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。 

這二者的差別在於,你和仲介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,你可以委託多家房仲業者同時代為銷售,你只要付仲介費給先找到買主的那一家房仲即可,但是如果你和仲介簽的是「專任委託」,你就要受到很多限制,包括在委託期間內,你不能自行出售房子或是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等,你違反了這些規定,視為房仲已完成仲介之義務,你仍應全額一次支付服務報酬給仲介人員。因此,當你要售屋時,千萬不要隨便和仲介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。

專任委託 限制重重

謝姓女子於去年11月委託益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仲介銷售房子,雙方簽立專任委託契約,約定委託銷售價格一三○○萬元,仲介服務費為二萬元,屋主實收金額為一二八萬元整。 

後來,房仲找到一名魯姓買家願意以一三○○萬元購買謝女的房子並支付定金一萬元給仲介,仲介就約謝女與買家簽約,但謝女拒絕,仲介認為已完成仲介義務,縱使謝女拒不簽署,仍需支付服務報酬,於是要求謝女給付二萬元。 

謝女辯稱她先前已委託多間仲介公司代為銷售,根本無意再將房地委託益通不動產公司,因該公司的業務人員屢屢拜訪,她才勉為其難地同意同時委託其銷售,她以為與對方簽的也是一般委託契約,並未詳細審閱契約內容就簽名,沒想到對方竟以欺瞞手段招攬業務,她是在受騙情形下簽專任委託銷售契約,契約應該無效。

實收金額 須符要約

台北地院認為,謝女在委託契約中勾選「業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,因此自願放棄行使契約審閱權利」,並於該條款下親自簽名確認,謝女應該確已充分瞭解契約之內容,她與仲介簽的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有效。 

但法院認為,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約定「屋主實收金額為一二八萬元整」,而仲介公司與買方魯姓男子簽訂之議價委託書另約定:「如屋主同意出售時,屋主需做海砂屋檢測,如檢測在合格範圍內,方可實施簽約,反之,無條件解約」,屋主既然應負海砂屋檢測之義務,就要負擔檢測費用約五千元,魯姓男子出價一三○○萬元給謝女,扣除仲介服務費二萬、海砂屋檢測費用五千元後,屋主(謝女)的實收金額並沒有一二八萬元,買賣契約即未成立,謝女有權拒絕簽署買賣契約,判決益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敗訴。

摘錄至「住展房屋網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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